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岀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排放瓦斯的具体要求
排放瓦斯是瓦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排放瓦斯风流从排放地点到地面需流经许多巷道,人员是否进入、排放风量流经巷道是否断电、是否畅通、瓦斯是否积聚或超限等都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排放瓦斯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瓦斯事故,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①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③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④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①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③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3)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排放瓦斯时,尤其是在排放浓度超过3%、接近爆炸下限浓度的积存瓦斯时,必须慎之又慎。必须制定针对该地点的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一风吹”。否则,必将导致重大瓦斯事故。为防止排放瓦斯引发瓦斯燃爆事故,规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遇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①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排放瓦斯,并且必须有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专门措施。
③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停风区的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因为停风区内需要排放的瓦斯量并不大,认真采取控制风流措施,
可以做到安全排放。一般情况下,但只要有瓦斯检查工、安监员、电工等有关人员在场,并在采取控制风流措施的情况下,就可以现场排放。
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④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需要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有关领导负责学习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查
B.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
C.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的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
D.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E.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包括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等)必须切断电源、撒出人员;还应派出警戒人员,禁止一切人员通行。
F.二级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矿有关部门参与。
G.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H.两个串联工作面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严禁同时排放。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依此类推。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分区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I.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5.突出防治
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综合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
防突专项设计是突出矿井防突最基础的工作,是矿井防突的总抓手,直接关系防突工作的成败。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矿井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1)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健全完善矿井采掘工作面消突综合评价技术体系,编制消突评价报告,并认真分析,做到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两个“四位一体”的定义: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工作面防突措施;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④安全防护措施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①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①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③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④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规定: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本条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①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
②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允许进行采掘工作。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③未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④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条规定: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①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③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
6.瓦斯抽采
(1)瓦斯抽采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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