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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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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3

5.10 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

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 5.11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4.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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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居住建筑天井

6.1 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

6.2 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少于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

得小于4米;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6米。

(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2.4米;但仅

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8米。 6.2.2 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满足第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体型、

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或等于12米的,其开口天井净宽度则应分别在第6.2.1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

(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12米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3.3条的规定进

行设计。 图6-2 20

6.2.3 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

挑搁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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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

6.3.1 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米。 2)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

6.3.2 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米。 6.3.3 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

外直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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