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7.2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7.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7.4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5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7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化工项目园区环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7.8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 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9 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国家将严格6项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凡是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要一律停批;
严格钢铁、化工、石化、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准入条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建设项目审批的“十不批”原则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三个严格”
1、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2、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严格限制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3、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8审批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范围、预测内容、 基础资料收集等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多厂址比选、规划依据、总图布置合理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成立的环境制约因素。
合理确定环境保护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风险防护范围。
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包括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清洁生产水平和经济指标的对比的选择和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区域环评所作出区域环境容量、“十二五”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方案提出的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技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提出“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措施的落实计划和时间表。
公众参与(公示、范围、征求意见方式等
报告书中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它是管理部门按月、季、年汇总统计分析的基础。
9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对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有三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
第三次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审批部门公布。 对一般项目则可省略环评工作开始阶段的信息公开。 (二主要方式:
(1在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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