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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施工资料管理规程讲义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7 17:50:1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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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档文件应为原件。不能使用原件时,应在复印件上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时间。

3、竣工图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结果的绘图。(即竣工图编制日期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如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4、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5、建设工程档案和建筑工程资料是有区别的。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影像记录。建设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及结果的书面和声像记录。档案来自于资料,是资料的一部分,档案可作为资料,但资料却不能作为档案被看待和使用。(即不是全部的工程资料都要归档)。

九、资料立卷

1、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按单位工程组卷。

2、施工单位资料按分部工程进行分类,每个专业和分部工程按照文件资料类别顺序排列,组成一卷或多卷。

3、文字资料装订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4、声像资料专题立卷,并与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5、施工单位资料应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包含以下内容: (1)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桩基、地基处理、地下防水;

(2)主体结构:预应力、钢结构、索膜结构、铝合金结构、加固工程 (3)装饰装修:幕墙、防水。

(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消防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 (5)建筑电气:变配电室。 (6)节能分部工程 (7)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

(按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分部都需要填子分部。)

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卷应排序在所在分部工程卷后。

6、编页码:(1)单面书写在文件右下角,双面写在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

(2)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资料,自成一卷,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

页码。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码。 7、卷内目录的填写:

(1)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人者选两个主要责任人,其余用等代替。比如:规划许可证填规划局,试块报告填试验室。

(2)文件编号填文件形成单位的编号,可以填资料管理规程的编号。

(3)编制日期:原文件的形成日期,竣工图的编制日期。年用四位数,月日用丙位数,如20171205

(4)页次:注意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如50~100。 8、案卷封面填写注意: (1)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2)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提示卷内文件概要。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内容。

(3)编制单位填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编制日期填写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如20140508~20171205

(5)保管期限和密级由档案保管单位填。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保存期限等同于该工程使用寿命)、短期(20年以下)。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按最长的。

(6)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由两种以上密级时,填最高一级。 9、案卷目录填写:

(1)编制单位填负责立卷的法人组织和主要责任者 (2)编制日期填完成立卷工作的日期 10、案卷装订:

旧规程明确要求“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装订法”。新规程没有此要求。 装订不应破坏文件内容,并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十、施工资料电子档案

1、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2、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品一并归档。 3、及时接照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备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 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人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

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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