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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 刑法论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1:29:4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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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关键词:受贿罪 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 受贿论文摘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受贿罪既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一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进行,对于这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又比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值得的深入研究的价值。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求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的区分罪与非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

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争议 (一)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 法律 上有了依据。同时,1997年刑法第385条也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评价条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则一直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具体的观点:(1)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或曰答应。①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笔者同意主观要件说,理由如下:[!--empirenews.page--]相关阅读推荐:各专业论文格式.论文提纲下载本科生.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标准格式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论文写作发表群:58742484 【摘 要】被害人恶逆变犯罪,就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促使被害人从心理到行为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从而导致的犯罪。 【关键词】家庭暴力 女性 犯罪 一、概述 女性被害人是恶逆变犯罪的高发人群,在女性犯罪人中犯罪前有被害情节的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家庭暴力中属于主要被害群体。女性感情丰富、细腻而脆弱,容易感情用事,失去理智,当长久的情感压抑无法得到解脱时,往往会出现在再次被害时或被害后因为情绪的波动情感的扭曲而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当女性遭受家庭暴

力侵害以后,心灵上有了巨大的创伤,需要周围人的安慰、帮助。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因此而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冷漠和遗弃,有的甚至被家里扫地出门,变得生活无着。而这时的她们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心灵的煎熬中,她们的善慢慢消失,而恶却悄然生长,从而完成了一个由受害人变为加害他人的心理上的逆变过程。 二、正当防卫和受虐妇女综合症 女性主义认为,刑法中传统意义的防卫是以男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合乎情理的反应的经验作为衡量的标准。这一合乎情理的认定标准及运用是歧视女性的、有缺陷的,并不适合于一个合乎情理下的女性的防卫特征,尤其不适合那些在身体、心理及情感上长期遭受男性配偶暴力侵害的女性防卫的情形。对于在家庭暴力中处于高度恐惧状态而通常在体形和体能上处于劣势的受虐妇女,她合乎情理的防卫手段只能是在遭受暴力之后当她感到安全时才实施行为,这也许是在整个受虐过程中的一个间隙。而法律将她的行为界定为长期怨恨积蓄下的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反应,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在激愤情形下实施杀人者,可以部分地免除刑事责任。激愤防卫要成立,防卫者须证明是因对方的过错而导致其突然地、暂时地失去了控制能力,即是在激愤状态下而实施了暴力攻击行为。由于女性反抗配偶的虐待而杀人的行为,因时间、采用的手段等因素难以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难以适用激愤防卫。 鉴于在立法与司法中防卫界定的种种缺陷,女性主义者一致认为法律中有关防卫的概念是建立在男性行为特征标准的基础上,由于女性出于防卫而杀人的方式有别于男性,传统法律中防卫的界定条件对女性而言并不合理,尤其不适合受虐妇女反抗家庭暴力的防卫行为。为此,女性主义提出刑法中防卫的概念应体现出女性在遭受暴力侵害下自我防卫的经历和特点。 [!--empirenews.page--] 作为对法律中防卫概念不足的反应,受虐妇综合症(Battered Women Syndrome)理论发展为为证据向法庭解释长期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征。最先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的心理学家、女性义先锋雷妮•沃克(Lenore Walker)。她认为长期生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具体包括下述理论。 第一,沃克暴力循环理论。沃克认为许多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其严厉程度。因为家庭暴力往往呈现出阶段循环式,即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阶段,进而上升为痛苦的施暴阶段,随之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阶段。暴力的循环性特征说明女性能够感觉到紧张关系形成阶段即将结束而痛苦的施暴阶段的开始,这也意味着女性能够从常规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感受到更为危险的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即她们能感受到正面临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胁。第二,陷入无助理论。沃克认为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受害妇女常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沃克认为将无助概念适用于受虐妇女,她们成为受害者的过程就变得清晰了:屡屡受虐,削弱了受虐妇女反应的能动性,她们变得消极、被动;其次,她们对获取成功的感知能力也变了,她们不再相信她们的努力将会或可能导致任何有益的结果。无助使她们难以离开这种暴力关系,也无法改变现状、控制事态发展。无助理论多方面地回答了为何她们不简单地离开这一问题,也使妇女在无助的心理状态下维持暴力关系的行为被人理解。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指出防卫条件中严格的即刻并不适合于重复发生的暴力关系,在家庭暴力关系中受害妇女能够合乎情理地感受到她正面临着致命的人身伤害的威胁,合乎情理地深信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对付施暴者外别无其它选择即正当防卫适用的条件。 相关阅读推荐:身份犯的处罚根据论论刑事辨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更多推荐:刑法论文法学论文 1.从受贿与行贿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行贿人之所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我贿,其期望和追求的结果是达到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受贿人之所以能收受到行贿人财物,其主观上十分清楚是由自己职权所产生的诱惑,而且将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代价,这里,行贿人对受贿人表现出一种期望和追求,受贿人对行贿人则表现出一种许诺。②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是此类犯罪过程中双方各有所图的心理活动,所以,应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2.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受贿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故意内容,一是行

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三是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③如果主观上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表示,仅有收受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同样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报偿意图。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意图。正如原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进一步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一种必须实施或实现的客观行为,而是刑事法律对受贿主观上的一种要求和确认,只要有这种意图即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empirenews.page--](二)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财物后未据为已有,而是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活动,是否是受贿的故意,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本单位的日常支出或相关活动,不能以受贿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④笔者认为将收受的贿赂用于单位活动,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对以上两种观点一致的赞同或者否定都是不全面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从法理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有一点道理。但是全部的赞成他们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过激。所以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一,从受贿角度考察。如果主动索要或者事先约定贿赂,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因为行为人(下转第57页)(上接第43页)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所收受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去向,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其二、如果被动的接受财务或受贿意思不明显,事后及时主动将所收受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来源性质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根据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的具体表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的故意以及收受行为的成立。当然,行为人从接受财物到上交财物时间跨度不能太长,太长了就很难说明行为人没有收受的故意。其三、因得知被举报或者被有关部门调查而将财物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不管是否讲清财物的来源,均已受贿罪论处。由于这两种情形的行为人是由于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退还,实务中包括案发前听到被举报风声而上交和案发后害怕被查处上交两种情形,行为人事被迫退还其实内心不想上交,在度过查处期间时还有可能取回的一种心理状况。因此对这两种情形不能阻却受贿故意的成立,因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遂。相关阅读推荐:各专业论文格式.论文提纲下载本科生.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标准格式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论文写作发表群:58742484 (三)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现实地为他人谋利后受贿。事后受贿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受贿人和行贿人约定在为行贿人谋利益后收受他人贿赂;第二种是指行为人先为他人办事,当时没有约定受贿,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前种情形,理论界没有争议,以受贿罪的既遂处理。第二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必须先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故意,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具有因果性。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理由主要是,受贿往往表现为一个人从办事到收受财物或者从收受财物到办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总是会把办事和收受财物联系起来,构成其故意内容的。至于是先产生受贿的故意再为他人办事,或者是先为他人办事之后才产生接受他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的故意,从实现权钱交易方面看,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所以事后受贿,也是属于受贿罪的一个方面。 [!--empirenews.page--] 三、研究受贿罪主观方面的 总结 文章通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概述,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议。但是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界定上有很多的争议,比如,关于事后故意的有关争议、关于转化型受贿故意、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等有关问题与争议,

而这些对于受贿罪的定罪,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的构成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不仅仅是看的客观方面,还要看的主观方面,对于受贿罪也不例外。但是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这就为法官处理该罪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和冤案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所以建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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