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抄报交办的监督机关。
第十六条 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下级监督机关对依法应由其受理的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受理或及时处理。对于仍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上级监督机关可依法直接处理。
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下级监督机关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上级监督机关可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机关要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主办机构,并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监督机关上报一次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举报。举报参照本办法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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