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2?2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
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
(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
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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