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递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相关资料,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的评分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两个或多个投标最终得分相同,对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项目负责人的素质和能力得分由高向低排序,其余排序名次顺延;若项目负责人的素质和能力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标记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8)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
(9)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设计周期、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
(10)不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后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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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3)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7)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
(8)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
(9)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10)资格其他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11)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勘察设计周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4)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5)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6)投标辅助资料符合第5章投标辅助资料填写的有关要求;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工程技术资料的规定; (8)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1)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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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形成专门的资格评审章节,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表”(摘录各投标人有关前附表2.1.2中明确的所有“资格评审要素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结论”)作为其附件。(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评标委员会应全面复核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仅该投标人按照不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修正并计算投标报价,其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变。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l)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初步评审标准”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每一成员均须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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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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