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一、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 (一)刑法学的概念
?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针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研究以及理论概括
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 —现行刑事实体法的理论与应用问题
二、刑法学的特点和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的特点 1、与宪法学的关系
2、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3、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4、与犯罪学的关系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
条款注释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
第二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什么是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什么? 1、刑法的阶级属性: 2、刑法的法律属性:
(1)从调整对象来看——广泛性与特定性
(2)从调整方法来看——强制性和不可代替性 (3)从调整手段上看——严厉性和不得已性 二、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刑法的目的——为什么要制订刑法
保护功能——重在惩罚犯罪者,保护受害人利益 保障功能——重在限制司法者,维护犯罪人权利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刑法要做些什么 三、我国刑法的沿革和分类 (一)我国刑法的沿革 1、建国前的刑法
(1)刑法的起源。
(2)第一部成文法——《法经》;
(3)封建刑法的宏篇巨作——《唐律》
(4)国民党时期——28年的《中华旧刑法》 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 (1)49—79年 (2)79年刑法 (3)97年刑法 (二)刑法的分类
1、根据范围大小,可分为广义的刑法和狭义的刑法 2、根据效力强弱,可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四、我国刑法的体例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例—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1、组成:总则——分则——附则
2、结构:编—章—节—条—款—项/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 1、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2、解释的种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排斥习惯法; 2、否定不定期刑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1、正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定刑罚。 ? 2、正确解释刑法,指导司法实践 ? 3、处理好法官自由裁量权 ? 4、准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之教条化、庸俗化
第二编 犯罪学
(上)
——犯罪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
第一章 犯罪的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一般学说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法律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应然特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上的分类 (二)立法上的分类 四、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说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2、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及体系
——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第二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三个层次的犯罪客体 (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直接客体—某一个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用以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的客观事实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1、必要要件 2、选择要件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有助于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3、有助于正确划分各种犯罪形态 4、有助于量刑、区分重罪与轻罪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客观活动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基本形态
1、作为—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以积极行动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行为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履行自己 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的地位—一切犯罪成立的必要 三、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三)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绝大多数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三)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过失犯罪及某些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五、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只有当刑法明确规定某些犯罪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的方法实施时,它才成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第四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一)概念—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二)意义 二、自然人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的概念 (二)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未满14周岁——完全无责任年龄(绝对不负刑责阶段) (2)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相对要负刑责阶段) (3)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绝对要负刑责阶段) (4)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5)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修正案八) 2、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2)醉酒的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三)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1、一般主体 2、特殊主体 三、单位犯罪主体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