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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打击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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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打击传销工作 简 报

第15期

濮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濮阳市接连办理两起传销案件

近年来,濮阳市打击传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打、防、管、控、宣”各项工作,一方面注重宣传,扎实推进“无传销社区”“无传销县(区)”“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另一方面,集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濮阳县、南乐县分别办理了有较大影响的传销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

案例一、濮阳县侦破“1040阳光工程”系列传销案件 一、具体案情

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濮阳籍张某、徐某、郜某、董某等人在广西兴安县以参加“国家引进的行业,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采用“五级三晋制”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参加者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最少申购一份),再次申购每份3300元,进而引诱参加者以投资41份(135800元)为高起点,让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五级三晋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上线人员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获得非法收益。2013年6月,濮阳籍人员甘某、常某等人到濮阳县公安局报案,报案人员陆续达到二百余人。濮阳县公安局在2013年6月19日立案侦查“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和2014年7月16日立案侦查“张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并涉及多个省份,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濮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全面部署,向濮阳市打传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汇报,向濮阳县工商局通报情况,开展协作配合,展开侦查。县公安局副政委王西省和大队长陈晓专门指导,并在案件侦查期间,亲自带领经侦大队干警孙兴政、肖绪闯、彭涛前往广西兴安县,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等证据。

侦查发现,在广西兴安县从事“1040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传销活动的人员众多,传销活动猖獗,涉及河南、山东、河北、山西、安徽等多个省份,查明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经过深入调

查询问涉案人员,仔细分析涉案账号明细,发现张某、徐某、郜某、董某等15人的下线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案件进展情况

1、涉案人员张某、徐某、郜某、董某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濮阳县法院分别判处张某、徐某、郜某、董某等5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徐某涉案轿车一辆。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在濮阳市站前路一小区内被渠村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2月15日移交给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大队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现起诉到濮阳县检察院。

在严厉打击之下,犯罪嫌疑人郜某、陈某、张某等先后到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现起诉到濮阳县检察院。

案例二、南乐县查处王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具体案情:2015年10月,南乐县工商局、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打着疾病理疗的名义在从事传销活动。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立即对被群众举报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王防修通过发展郭某、朱某、李某、王某、田某、姜某等人员,以连锁店和指导站为服务平台,以电子商务、体验营销为促销手段,以发展中国酸碱平衡健康管理专业网会员和推广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公司酸碱平衡健康理念及产品为载体,要求被

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在南乐共获利6000元。

处罚结果:罚款2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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