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河北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投标书
四、 本案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我所拟指派以下四位律师主要负责本案的诉讼法律服务。同时,本所在其他业务领域均拥有专业的律师队伍,可根据贵司的实际需要随时指派具有其他业务专长的律师为贵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1、李杰律师
李杰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系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执业经历:
1975年至1979年在中央民族大学任教。
1979年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从事民商审判工作,曾任法官及院长秘书等职。
在最高法院期间,参与了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初期筹备、创建工作;同时,还参加了全国经济审判会议、全国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全国经济审判训练班等组织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除承办二审、再审案件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外,还参与起草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执行<经济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法律文件及其它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中国经济审判前期的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1990年调至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从事律师工作。
1995年创办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后与北斗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除担任一些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外,同时承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胜诉率。其业务范围到金融、证券、房地产、期货、知识产权等领域,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李永乐律师
李永乐律师,本所首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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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
1979年至1991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任职,曾是北京市法院系统最年轻的经济庭庭长,主持审理过多起国内有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并应《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之约,主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91年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创办北斗律师事务所,后与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在其执业领域中主要为政府部门及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李永乐律师是北京市著名律师,其事迹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律师报》、《中国律师杂志》、《北京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在做好律师工作的同时,他纳人才精英,带领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仁以超前的意识,求实的精神,审慎的态度探索实践于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李永乐律师涉足于金融领域后,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金融机构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崔安平律师
崔安平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经历:
1979年—1990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任法官。
1991年—1994年 恒信国际光学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部经理 1995年至今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崔安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和从事律师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崔安平律师接受过系统高等法学教育,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从业的近30年工作中办理多起民、商、经、金融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现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4、黄茜律师
黄茜律师(女),本所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央财经大学公司法专业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房地产、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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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茜律师于1995年-2001年在民航公安局刑警支队任职;2001年-2003年在农业部人办资源开发中心从事法律事务;2003年起任执业律师至今,曾为数家银行提供房地产项目的法律服务,并先后单独或参与为数十家大型企业、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顾问服务,从事商业法律谈判、项目分析论证、破解复杂法律或经济问题、合同见证、合同审查等工作,涉及公司、房地产、金融、投资等多类型经济领域。黄茜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硕士毕业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规制》对目前《公司法》的盲点“隐名出资”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系统的研究;著有《贪污贿赂罪研究》、《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购买集体土地房屋法律问题》、《航班延误旅客维权法律问题》等文,被登载于《北京市朝阳律师》及各大法律网站。黄茜律师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厚的法学基础,成功代理了多种类型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五、 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承诺
为确保我所的法律服务团队及其他相关律师能够全面、及时、深入地与贵司进行沟通,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1、诚信敬业,积极主动,勤勉尽职,依法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严格按照贵司的委托授权范围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超越权限进行活动; 3、严格保守法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贵司的秘密和国家机密;
4、在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不为任何与贵司相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
5、不泄露对贵司不利的信息、资料;
6、本所律师将秉承客户至上、团队合作、谦虚谨慎、开拓进取、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理念,与贵司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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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联系方式
地址: 网址: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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