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义说,(美) 杰赛普: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
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国际法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关于国
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B.国内法律规范(各国涉外经济立法) C.其他辅助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3.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地位: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也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从事国际交往的基础。 内涵:1)各国对本国内部和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独立自主的权力。2)各国对境内自然资源享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活动享有监督或管理权力。4)各国对境内外国资产有权征收或征用。
①发达国家: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②发展中国家:适当的补偿。
4. 公平互利原则
1)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中,主要指:法律上一切平等,都有权参加国际经济问题决策,分享利益;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2)私法主体间主要指:私法主体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谐的基础上。
5. 国际贸易术语
概念: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习惯。它以不同的交货地作为标准,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 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特点:1)任意性。2)仅仅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6. 2010年文本对2000年文本的修改
对D组贸易术语的增删。
DAP代替DAF、DES、DDU (Delieved At Place 需卸货)
DAT代替DEQ (Delieved At Terminal 无需卸货) 改变了分类标准,由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类变为以适用运输方式分类。 水上运输:FAS、FOB、CFR、CIF
各种运输:EXW、FCA、CPT、CPT、CIP、DAP、DAT、DDP 3)风险、费用转移的修改。
1990年、2000年:有关货物风险费用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2010年: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7. F组中卖方的义务。
供货供单。2)交货交单(指定装运港把货物交买方处置)。3)承担在指定的装运港交货前的风险费用。4)办理出口手续。
8. C组卖方义务。
供货供单。2)交货(指定装运港把货物交买方处置)。3)承担交货前风险费用。4)办理出口手续。5)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且在CIP和CIF中自费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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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OB
特点:海运最早出现的术语,也是最常用的之一。
卖方义务:1)供货供单。2)约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交货交单并给与充分的装船通知。3)承担装运港前的风险费用。4)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义务:1)按时接货接单。2)给与卖方充分的租船通知,自费租船,告知船名、装货时间。3)承担交货后风险费用。4)办理进口手续。 注意:1)通知。
买方给与卖方充分的租船通知。如未给与充分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买房装船通知,便于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0. CIF
特点: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没有之一。
卖方义务:1)供货供单。2)约定的时间指定的装运港交货交单,将货物装上自己租的船。3)承担装运港交货前的风险费用。4)出口手续。5)承担保险及运费。
买方义务:1)接货接单。2)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装上船后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风险费用。4)进口手续。
注意:1)保险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只投保最低险。
运费方面,通常的条件、惯常的航线、常用的合适海轮订立运输合同。 术语后跟“目的港”而非“交货地”。
11. CFR
与CIF不同之处:1)卖方无需办理保险;2)卖方装船后应给与买方及时充分的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仍旧卖方租船)
1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合同。但不包括如下货物:①股票、债券、货币、票据、有价证券②船舶飞机③电力买卖④卖方的劳务等服务⑤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用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据令状进行的销售(强制执行)⑧卖方提供制造货物的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必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属不同国家,自然人交易以经常居所地界定。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对此保留)。
概括来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分属不同缔约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3. CISG公约涉及未涉及的问题。
涉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2)买卖双方权利义务。3)违约救济。4)风险转移。
未涉及: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14. 要约的涵义:又称“发盘”、“出盘”、“报盘”,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
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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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到达要先于承诺发出。 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经依此行事。
16.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含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又在货物价格、数量、付款或交货的时间地点、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等条件上做出添加限制或更改。 性质:原要约被拒绝,其本身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的性质: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外,仍为有效要约。
17. 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做出的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18.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含义:卖方需保证其对出售的货物享有一个完整的完全的所有权,第三方不可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条件:1)时间条件: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卖方缔约时已知或应知的且买方不知。 2)地域条件: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以缔约时双方预期的转售国或使用国以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的。
3)主观条件: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字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19. 双方共有的义务。
减损义务:他方违约时,己方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对于原本可减轻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保全货物义务:他方违约,己方仍控制货物所有权时,己方应采取合力措施保全货物。 保全方式:1)原则上按情况采取。
2)寄存于第三方仓库,由违约方支付费用。
3)下列两种情况,可通知后出售货物:①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保全货物太贵,尽可能通知后出售。②对方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支付保全费有不合理的迟延,通知后可出售。
20. 公约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 交货为原则。
①合同订有运输条款的,(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②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订立合同时。 ③其他情况:买方接收或应当接收货物时。
2) 过失为例外。 3) 国际惯例优先。 4) 划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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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宣告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②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或其申明他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
22、预期违约的救济。
含义:合同订立后履行前,一方表现出来的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意图。 救济方法:1)中止履行:①对方先期违约 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 ③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未提供充分履行的保证.
2)宣告合同无效:①明显看出对方将根本违反合同. 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 ③对方接到通知后未提供充分履行的保证
23、分批交货合同的无效宣告规则。
一方不履行某一批货物义务而构成违约时,对方原则上只能宣告该批合同无效。 特定情况可追溯以前可宣告以后。
据此有理由断定对今后的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今后无效。 3)如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前后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能单独用于缔约时所设想的目标,这时可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货物均为无效。
24、班轮运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船舶运输公司,由承运人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运费、固定的停靠港口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5、提单。 含义:作为承运人的船舶公司在收验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1)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2)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凭证。3)据以提货的凭证。4)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6、指示提单。
凭指示(托运人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又分记名和不记名的指示提单。
指示的方式:1)通常指示人通过背书的方式指示。2)不作任何背书,意味着指示人保留货物所有权,承运人交货于指示人本人。
27、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问题。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发货是若货物不清洁,为顺利接汇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因而出具保函。
1) 善意的保函有效。①承运人接收保函签清洁提单不是出于对第三人的欺诈而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②外表不良或虽有瑕疵,卖方来不及包装或来不及更换。有效的后果:承运人交货时向收货人赔偿损失,然后向托运人追偿。 恶意的保函无效。承运人或托运人明知货物外表有瑕疵,出于对第三人的欺诈为换取清洁提单为出具的保函。
无效的后果:承运人交货时向收货人赔偿损失,且不得托运人追偿。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货物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时间,为顺利接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按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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