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2005年3月31日) 结合本章内容,试对案例进行分析。
答:公共物品具有两大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物品的价格很难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因此它难以通过市场来提供。这样,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所以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上面两个案例就反映了市场机制在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以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失灵,从而需要政府的介入。
在案例A,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已形成越来越成熟的保险市场体系,并开始引入竞争机制,使中国的保险市场正成为国有资本 民营资本 境外资本同台竞争的大舞台。名目繁多的险种一一映入人们的眼帘,其中医疗保险,作为涉及范围很广 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险种,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商业医疗保险更是一派风景这边独好的景象。然而,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市场却是异常冷清,应了一句古语“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市场机制逐利的天性使然。天津市政府规定,天津市社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天津市财政局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帮助解决。及其对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保险的措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绝大部分医疗费用补助是必要的。
在案例B中,地铁也好,环路也罢,都是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公共物品。它的受益人不仅仅局限于提供者或特定使用者,而往往会扩大展到整个社会。以地铁为例,地铁的最大受益者无疑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老百姓,地铁的出现大大缓解了地面交通的巨大压力,并且大大节省了市民花在路上的时间。地铁的发展改善了整个城市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但修建这一系列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费用是高昂的,且收回这些建设成本是有风险的,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连建设成本都无法收回,这说明市场机制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是失灵的。因而,无论是沈阳还是上海的地铁,或是北京的六环路,主要是由政府介入城市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次来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
第四章
一、简答题
1公共选择有哪些主要准则?
答:公共选择的准则(1)选择者个人处在一种理性状态。(2)与选择方案无关的因素不影响选择内容的变化。(3)适用帕累托最优原理(4)所要做出选择的因素都处于选择的同一区间之内(5)不存在个人独裁。
2阿罗悖论及其求解。
答:美国经济学家K.J.阿罗(K.J.Arrow)在其《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了“不可能性定理”,亦我们知道的投票悖论(又称阿罗悖论)所谓投票悖论就是指如果存在着至少三个可由社会成员以任何方式自由排序的备选方案,就可能出现循环的选择结果。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最终的选择结果可能不是唯一的,而是依赖于投票过程的次序安排,不同的投票次序会导致不同的集体选择结果,如果人们事先知道这种关系,就会在投票之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投票顺序。用多数原则来选择社会偏好顺序也得不出一个符合多数人要求的惟一结果。由多数人选出的方案就不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了,这就是阿罗的投票悖论。
解决投票悖论需要将公共选择的规则结合起来,从那些规则出法,可以有下列一些基本的解法:(1)偏好结构的调整——从双峰偏好到单峰偏好;(2)掌握好投票程序或确定议程;(3)策略行为和选票交易;(4)利用偏好强度不同的选择;(5)中位投票人定理;(6)用脚投票。
3请说明投票选择的四种形式及其不同作用。 答:投票选择的四种形式是:
一是“用脚投票”或称为“跑政策”,指特殊利益集团将自己拥有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以使政府决策有利于自己;
二是“用手投票”即利用组织起来的选票集中度向政府施加压力;
三是“用钱投票”通过提供资助(如在总统竞选中提供竞选活动资助,或给某一政党的日常活动提供资助)来影响政府决策;
四是“用嘴投票”即在议会开展游说活动,说明自己的愿望和主张。
4寻租活动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经济人从寻利到寻租,首先并不是因为他们的道德观念有了什么变化,从而改变了他们的行为方式,主要还是因为社会的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做出个人选择的环境改变了的缘故。当经济从市场自发运转向直接的权力作用下的利益进行再分配时,寻租活动就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出现了。政府失灵是导致寻租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直选民主制中的“政府失灵”; 代议制民主中的“政府失灵”,也即间接民主;官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政府失灵”;政企博弈中的“政府失灵”。
二、案例分析
权力寻租导致政府失灵 [案例A]煤商贿赂官员
近年来,受煤价持续攀升的刺激,煤炭开采得到大量投资追棒。由于煤炭资源价格以政府定价为主,远低于目前真实的市场价格,因此只要“搞到资源”就意味着一夜暴富。
山西省长治县一个个体煤矿老板说:“按照现在的煤炭行情计算,如果你弄一个10万吨、能开采10年的煤矿,拿300万元送礼,顶多第一年白干,还能赚9年的钱。要算大账不能算小账。”
按照投资者们的“大账”,前几年一座价值二三十万元的小型煤矿,目前的行情已经涨到两三千万元。内蒙古清水河县一位姓吕的个体煤炭老板说:“2000年‘关井压产’的时候,一吨煤也就卖10多元,当时要办个年产几万吨的小煤矿,只要有关系,给管事的人塞上几千元、万把元就可以办下证来。如今原煤坑口价达到120多元一吨,想弄个同学规模的矿,没有一两千万元,别想!”他说,不管是万把元还是几千元,都没有投资到煤矿建设上,而是用于“理顺关系”的“公关”费用,建矿成本过去和现在没有太大差别,都不过几十万元。
在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地区,由于已经勘探好的资源基本分割完毕,想要“搞到”煤矿资源只能从现有煤炭企业身上打主意,而大大小小的国有、集体煤矿既无雄厚的资金实力垫底,又无坚实的“后台”撑腰“,成了各种资源炒卖大军的猎物,其方法多为参与县属或乡镇集体煤矿的改制,以竞标拍卖煤矿的方式拿到资源。
据山西长治县一位小矿主介绍,该县的煤矿拍卖进行了两年,有规模的煤矿都卖完了,多数被浙江人买去。明里说是拍卖,其实是暗箱操作。他说:“拍卖以前,公开登报招标,谁买了算谁的。但是没有关系的人就拍不上。假设有20个人报名投标,竞标的底价是1000万元,而实际上煤矿能值两千万元。县领导就和下面打招呼,1500万封顶。比如有20个人报名,到封顶的时候大家都不退,你想多出钱拿到煤矿,就要私下活动了。”
长治县煤炭管理局的一位同志说:“我们县的思路比较超前,提前把大一些的、国有的、乡办的煤矿基本改革到位了。”他解释说,他们的改革笼统叫改制,实际就是把原来集体的股、前些年市场疲软情况下改革不彻底的国有股拿出来,引进社会投资,社会上说是“卖了”,他们内部都叫改革,因为其中还有土地等国有资产在国家资产管理局手里控制,所以不能说是卖了,只是转让了经营权,更大意义是承包经营。
然而,尽管地方政府一再强调“资源是国家的,永远也卖不了”,“不是开采权的出让,只是经营权的出让”。但这样的“改制”忽视了煤炭开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消耗,同样忽高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利益。
很多个体矿主都认为:“现在办煤矿绝对赚钱。赚钱的前提是要有正确的操作方法,关键在于上下结合,没上面不行,没下面的基层干部支持也不行。县里领导最重要,得有一个订的领导给你撑腰。参与改制不是指参加投标、竞标,更重要的是指私下活动,这里面的名
堂就大了。你可以找到县里的领导说,我出2000万元,500万元就不用退了,给你个人花了等”。
据了解,利用矿产权制度漏洞、炒卖煤炭资源的问题已引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案例来源:《产煤大省爆改制黑幕,煤商动辄数百万贿赂官员》,《大河报》,2005年2月26日)
[案例B]私企公关支出
最近公布的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有一组引注目的数据:在1351位被访者提供的数据中,2003年他们税后净利润116273.5万元,交费总计79009.6万元,占企业税后净利润的68.0%;在754位被访者提供的数据中,2003年他们企业出资人分红总计22652.9万元,应付摊派支出6646.1万元,手者相当于前者的29.3%;在1478位被访者提供的数据中,2003年他们税后净利润为168022.3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为25573.6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5.2%。
从这组数据中不难看出,与被调查企业纳税、税后净利润和分红相比较,企业花费在与政府沟通方面的支出惊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扭曲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中央一系列促进非公共经济发展的政策逐步落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但也应看到,私营企业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主要是还没有完全获得一个与国家经济和外资经济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府环境和市场环境。与国家、外资企业相比,私营企业除了支付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外,还要“出血”与政府部门官员“拉关系”。
目前,虽然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地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和政策措施仍像幽灵一样纠缠着政府。有的观念转变滞后,监督和服务脱节,重监督轻服务;有的总是倾向于对企业、市场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尤其是对私营企业设置过高的市场准入壁垒,对私营企业进入市场实行歧视性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仅仅为了获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就不得不额外再掏一笔“买路钱”,向政府部门“攻官”。市场壁垒对监管部门的官员意味着“寻租”机会,这不但提高了私营企业的成本,也助长了权力腐败。
还有一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一方面对私营企业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设置种类繁多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又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譬如,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内资企业,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种政策安排的结果,必然诱使私营企业选择不规范的经营方式,或转弯拐角地把企业搞成“外资企业”,或挂羊头卖狗肉戴上“高科技企业”的帽子。为了蒙混过关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就通过公关来“攻官”,请吃请喝,甚至大肆行贿。其结果只能进一步破坏市场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放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