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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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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148号 (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形成贷款责任、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信贷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清前堵后,实现贷款结构的优化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贷款责任的界定坚持尊重历史、分析成因、区别对待、尽职免职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责任

第四条 贷款责任的分类:贷款责任分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第五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 1.已列入责任清收的各类存量贷款。 2.所有新发放贷款。

3.对已列入岗位清收的贷款,由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责任,导致风险扩大或形成不良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对原岗位清收的贷款因清收措施不得力或无措施,错过清收时机,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企业转移、变卖抵押物,责任人未采取措施依法追偿的贷款。经总行信贷管理部

调查,稽核部审核,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确认后,转为责任清收。

4.在岗位清收贷款基础上新增贷款的,不论贷款是否收回,原岗位清收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实行责任清收。

5.实行岗位清收的正常、关注类贷款一般每年年初应制订压缩计划逐步退出,按季到位;年度压缩金额原则上不得小于年初贷款余额的10%。对产权明晰,借款人经营质态较好,保障措施到位,不实行退出的客户,应从岗位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进行管理。调整金额为该户所有贷款(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能按计划退出的除外)。

第六条 岗位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 1.未列入责任清收的贷款均实行岗位清收。

2.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贷款手续完备,责任人虽经最大努力清收,但仍新增的各类不良贷款,经信贷管理部认定、稽核部审核、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岗位清收。

3.对运行质态较差的岗位清收贷款,或已列入次级、可疑科目核算的岗位清收贷款确需周转的(压本收息),报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同意,可继续实行岗位清收。

第七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责任划分:

调查岗(清收主责任人):一是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是承担贷后检查不及时,风险信号不报,清收不力的责任。

审查岗: 主要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如申请贷款的材料是否齐全,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程序报批,各项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决策岗:应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综合评估调查

岗和审查岗意见后,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第八条 信贷人员变动,贷款的责任由总行稽核部、信贷管理部进行界定,按总行客户经理岗位交接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交接,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管理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良贷款责任实行“一月一定”,即信贷管理部依据支行上月末新增不良贷款的情况,逐笔逐户界定责任。

第十条 界定后,经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责任清收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或额度的,对客户经理或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下同)实行在岗清收或下岗清收,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㈠在岗清收

1.客户经理:①不良贷款占比小于0.5%的,实行在岗清收(违规违纪贷款除外)。②不良贷款占比在0.5%(含)以上、1.5%以下(不含)的,实行在岗清收,同时自界定之日的次月起,对超过0.5%以上的部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每月工资中扣80元;同时,对这部分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责成清收责任人制订清收计划,明确清收期限(清收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内压缩到0.6%以下的,所扣款项全额返还;限期内没有压缩到0.6%以下的,所扣款项不再返还,用于清偿责任清收不良贷款本息。

2.支行行长:经界定,行长应为主责任人(含行长直接作为主责任人,下同)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余额不超过20万元

的,实行在岗清收。

㈡下岗清收

1.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占比大于或等于1.5%,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1.5%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

2.支行行长:①经界定,行长所审批的责任贷款形成不良,占其所审批的全部责任贷款(以界定时点的余额为计算依据)比例达到1.5%的,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1.5%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②行长作为主责任人发放的贷款,其不良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 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20万元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③若行长在调离后发生上述情况的,则调回原地实行下岗清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不论是否逾期、金额大小,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下岗清收,并由其承担贷款最终损失的赔偿责任。

⑴超权限发放贷款的;

⑵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贷、甲贷乙用贷款的; ⑶因收取利息而发放贷款的;

⑷违反规定擅自发放跨区、跨片贷款的;

⑸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担保、抵押无效,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

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贷款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形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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