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监事包括由股东代表、本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适用于本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二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业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九十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机关报告;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
(五)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获取会议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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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经营的风险防范
第九十一条 本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股东应与本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跨市经营业务。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注册地所在市内跨县(市、区)经营业务跨县(市、区)开展经营活动要向市政府备案,同时向拟开展业务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备案。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帐准备、及时冲销坏帐,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本公司将按照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洗钱。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送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本公司提供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对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参照《全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帐准备、及时冲销坏帐,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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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本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
第九十九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本公司按月向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本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不得拒绝或阻碍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本公司提供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本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应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作出。
第一百条 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零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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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公司不在弥补本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转增,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有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五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三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零七条 本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零八条 本公司的分立和合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本公司合并或分立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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