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本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本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有关监管机关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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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认为本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本公司终止。
第一百二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满”、“不足”、“以外”、“小于”、“大于”均不含本数,“不得超过”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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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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