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钢筋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详图或监理工程师批示,制作和架设工程所需的全部钢筋。
4.1.2 钢筋作业包括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加工、绑扎、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和预埋工作。
4.1.3 钢筋由建设单位统一供货,钢筋品质应满足GB13013 、GB1499等标准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负责质量检验。
4.1.4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进行钢筋替换,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代换时需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4.2 钢筋材质及检验
4.2.1 坝后消能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必须符合施工详图和设代通知的要求。
4.2.2 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其强度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3 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钢筋方可加工使用。
4.2.4 钢筋检验时以60t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为一批(质量不足60t时按一批计),随意挑选两根经外部质量检查和直径测量合格的钢筋,各截取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采取的试件应有代表性,不得在同一根钢筋上取样。
4.2.5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1)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0mm后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2)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3)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否则视为不合格。 (4)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何一个试验项目的任何一个试件不符合GB13013 、GB1499等标准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应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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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试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还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2.6 检验不合格的钢筋应封存,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做退库处理。
4.3 钢筋储存
4.3.1 运入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项目,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伤和遗失这些标牌。
4.3.2 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查看锈蚀程度及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并测量钢筋的直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钢筋不得使用。 4.3.3 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3.4 钢筋不得与酸、盐、油等物品存放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止钢筋锈蚀或污染。
4.3.5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4.4 钢筋的代换
4.4.1 当需用不同钢筋代替设计文件所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以下原则:
(1)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后钢筋的净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应符合DL/T5057的规定。
(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4.4.2 低一级钢筋不得代替高一级钢筋,光圆钢筋不得代替带肋钢筋。 4.4.3 代用的钢筋层数不得多于原图纸规定的钢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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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钢筋加工
4.5.1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4.5.2 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当钢筋数量较少时,可采用人工除锈。除锈后的钢筋不宜长期存放,应尽快使用。 4.5.3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 (2)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Ⅱ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5.4 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加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符合DL/T5169的规定。切割和打弯钢筋可在工厂或现场进行。弯曲应根据经批准的标准方法并用经批准的机具来完成。不允许加热打弯。图纸上没有标明但已被弯曲或扭弯的钢筋不能再用。 4.5.5 钢筋加工后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表4.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4 5 偏差名称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钢筋转角的偏差 圆弧钢筋径向偏差 大体积 薄壁结构 构件 允许偏差值 ±10mm ±5mm ±20mm 大体积混凝土 ±30mm 3° ±25mm ±10mm 4.6 钢筋接头 4.6.1 钢筋的接头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且符合DL/T5144和DL/T5057中有关要求。钢筋焊接处的屈服强度应为钢筋屈服强度的1.25倍。
4.6.2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和机械连接。钢筋的交叉连接,宜采用接触点焊,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1)现场竖向或斜向(倾斜度在1:0.5的范围内)钢筋的焊接,宜采用接触电渣焊。现场焊接钢筋直径在28mm以下时,宜用手工电弧焊(搭接);直径在2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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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时,宜用熔槽焊或帮条焊,亦可采用可靠的机械连接法(挤压套筒连接,滚轧直螺纹套筒连接等)。
(2)采用机械连接时应将所使用的连接材料、工艺、规格及连接方法等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应进行接头工艺试验。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与验收应遵守JGJ 107的规定。
(3)直径在25mm以下的钢筋接头,可采用绑扎接头。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的构件中,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
4.6.3 焊接钢筋的接头,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4.6.4 在负温下焊接钢筋时,应有防风、防雪措施。手工电弧焊应选用优质焊条,接头焊毕后应避免立即接触冰、雪。雨天干地露天焊接,必须有可靠的防雨和安全措施。
4.6.5 焊接钢筋的工人必须有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件。
4.6.6 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直径相差以一级为宜,且不得大于4mm。采用闪光对焊时,钢筋端头如有弯曲,应予矫直或切除。
4.6.7 为保证闪光对焊的接头质量,在每班施焊前或变更钢筋的类别、直径时,均应按实际焊接条件试焊二个冷弯及二个拉力试件。根据对试件接头外观质量检验,以及冷弯和拉力试验验证焊接参数。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参数选定后,方可成批焊接。
4.6.8 钢筋接头位置要错开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及机械连接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制。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且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在施工中如分辨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其接头的设置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如两根相邻的钢筋接头中距在500mm以内或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内,均作为同一截面处理。
4.6.9 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控制,见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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