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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如何善待律师权利——兼论泄
露案件信息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如何善待律师权利——兼论泄露案件信息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
韩旭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也与律师执业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泄露案件信息罪的增设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为了促进“刑九”中上述两项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防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状况不至因刑法修改而恶化,有必要对立法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实施后对律师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刑九”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存在着法规范不协调、概念模糊、解释空间大等问题。其实施后一方面有助于遏制律师执业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将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由此可能带来新的“辩护难”问题。为避免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条款被滥用,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抑制刑罚冲动、保持司法克制;注重情节权衡、合理适用“但书”;善意适用法律、防止曲意释法;坚持控辩平等、避免厚此薄彼;适用管辖回避、坚守程序正义。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泄露案件信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律师权利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法学博士。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增设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这一新罪名,并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作出修改,立法上的规制和调整虽然不是针对律师群体,但是与近年来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中存在的律师执业乱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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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系。可以预料的是,“刑九”实施后,上述两个罪名的适用主体将更多的是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律师执业行为将越来越多的受到刑法规制。刑事立法的调整虽然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但可能会对律师执业权利构成限制,从而影响辩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这就是为什么律师界普遍对上述两个罪名的设立和修改给予更多关注的原因,也正是在律师界的强烈关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推动下,修正案草案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兜底罪状“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最终未被保留,而是细化为具体罪状,立法机关希冀以此预防和减少刑罚权的滥用。随着“刑九”的正式通过,刑法修改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虽将持续下去,但不再是讨论的重点,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九”规定以及如何有效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将会成为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拟结合“刑九”中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关系最为密切的泄露案件信息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两个罪名,重点论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刑九”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二是“刑九”实施后对律师执业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是警惕“刑九”中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条款被滥用。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律师执业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泄露案件信息罪存在的问题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律师在办理不公开审理案件中违规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情这一较为突出的问题,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诉讼活动依法独立公正进行,修正后的《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将泄露案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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