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
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79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5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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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多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已有专户的会计账套中分账页核算,必须专户专账核算的,一个专项资金限开设一个专户。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市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本办法执行 2 / 4
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全部或部分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按本
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以下仅指定期 存款资金存放)原则上委托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兴市要素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同)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招投标能力较强的市级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实施。委托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委托协议,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后确定。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精神,制定部门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并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研究审定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时,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招投标办法应于审定后的10日内抄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和嘉兴银监分局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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