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约定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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