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香港政改】政党提名、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员会
提名 ——香港政改中三种提名方案评析
政党提名、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员会提名——香港政改中三种提名方案评析摘要:本文阐述了香港政改咨询中备受争议的“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方案的含义、提出背景和提出目的,并与最终由《香港基本法》第45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决定所确立的提名委员会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分析指出“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以论证现行提名委员会制度设计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来之不易的制度共识和制度进步的路径依赖。关键词:基本法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委员会政党提名公民提名 一、候选人提名机制的含义及其功能候选人提名机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名(nomination),即享有提名权者在选举时依照法律规定,针对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或地方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从登记选民中提出供选民投票的候选人名单。它包括由谁提名及如何提名的问题。[1]候选人提名机制的功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解释:第一,提名的重要功能在于使得民主选举成为可能。西方学者认为,“现代民主制的大国中,“数百万人从法律上说都有资格担任公职,因此任何选民都不可能在所有这些人中做出明智的选择”,“通过选拔和宣传候选人”可以“有效地将可供选择的人数减少到很小的数目,
这样,选民就能够合理地作出选择。”[2]因此,选举理论和实践均公认,“提名”构成选举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在于“举荐”、“过滤”和“筛选”。通过提名可以从众多参选人中“筛选”出有限的正式候选人,从而使投票过程简便易行,亦能降低选举成本。第二,提名对选举民主具有纠偏和补正的功能。提名机制的“筛选”、“过滤”功能使不少人质疑其反民主性或阻碍民主,然而事实恰好相反,提名的存在恰是对选举民主的重要保证。尽管选举民主是各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主理论与实践证明,单纯的选举投票存在多数人暴政的可能、保护少数人权益的不足、协调复杂利益冲突的不力、民意取向与管治人才的专业能力需求的冲突以及被强势团体操纵的可能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前置合适的提名机制,以纠偏、补正纯粹的选举投票。因此,提名机制的功能体现在:一是满足现代社会治理对专业管治人才的需要,避免选举带来的民意压力对候选人管治能力的冲击;二是实现均衡参与,避免候选人乃至整个选举被强势团体操持,避免多数暴政;三是协调多元利益,避免社会分裂和激化矛盾;四是验证候选人获得社会精英或者代表人士认可的普遍程度,同时有效控制候选人的人数,使得选举变得易行,实现精英民主与大众民主的有机结合。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选举民主的必备程序和有机组成,提名机制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主正当性,而其正当性的体现即为提名主体的代表性。鉴于提名机制的
“举荐”、“过滤”和“筛选”候选人的功能,由谁提名和如何提名显得尤为重要。在人人不能相熟的现代社会,选民无法对所有参选者作出知情的判断,因此需要有人出面证明参选者是值得信任的,谁有资格提名呢?应当是具有起码的代表性或权威性的提名者,这可以是一定数目的选民(公民提名)、有权威的人士,甚至可能发展出一个专门的组织(如政党提名)。提名制度的内在逻辑是提名权被代表,由于提名只是由选举派生的一个前置性、从属性和服务性的功能环节,其民主正当性标准远远低于选举制度的民主正当性标准,基本要求是提名主体必须有起码的代表性。以公民提名为例,代表性的体现是“熟人”,熟人是相互熟悉了解的人,他们有共同经验,具有同一性,正是根据这些同一性,被“熟人”代表的选民会信任“熟人”所推荐的人选。 二、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是香港政改中最根本的焦点问题(一)香港政改历史回顾目前香港社会争议不觉的政改主要是指: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进行修改,以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3] 依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
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双普选”)设定了“时间表”。决定还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全体合资格的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而确定了实现普选的“路线图”。在上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所搭建的方向路径上,香港社会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提名的民主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二是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多少名为宜,三是提名委员会组成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模式组成,但在规模和小界别构成上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为在上述三个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以使得2017年行政长官的普选能够如期实现,香港特区政府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进行了两轮公众咨询。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展开为期5个月的第一轮公众咨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8·31决定)。8·31决定针对香港政改咨询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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