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
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
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
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
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
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
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
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
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
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
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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