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2008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由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单独或共同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党委(党组)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机构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较轻、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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