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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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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1、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

A. 著书立说的权利 B. 出版社的权利 C. 作者的权利 D. 发行权 答案:C

2、著作权,也称版权,我国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 A. 对 B. 错 答案:A

3.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

A. 印刷厂的权利 B.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C. 出版社的权利 D. 创作者的权利 答案:B

4、著作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有 ( )

A. 著作权属于物权,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别

B. 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C. 通常物权指向的有形物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D. 与民法中的物权相似,著作权也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 答案:BC

5、说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A. 民国著作权法 B.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C. 大清著作权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答案:C

6.( )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A. 1900 B. 1889 C. 1910 D. 1905 答案:C

7.宋代的“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标记,是否是本章所说的著作权制度? A. 不是 B. 是 C. 广义上是,狭义上不是

D. 是版权制度,不是著作权制度。

答案:A

8.国际上的两大著作权体系指哪两大体系? A. 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国家法系

B. 资本主义国家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法 C. 发达国家法系和发展中国家法系 D. 欧美法系和中国法系

答案:A

9、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何时制定的?

A.1949年B. 1990年C. 1991年D. 2001年 答案:B

10、我国著作权法于------生效

A. 1991年7月1日 B. 1991年6月1日 C. 1991年12月1日 D. 1991年10月1日 答案;B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包括创意+创作活动 创作没有高度标准 创作不排除借鉴 二、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思想或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其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 贵州农民状告著名画家抄袭

“抽象文字画是我先摸索出来的。我打官司不为钱不为利,只希望吴先生公开向我道歉。” 郑维江的画作局部,他称里面包含有文字。

“经常有人来说我抄袭他的作品,对待这样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会” 吴冠中的画作,被一些报道称为独创的“抽象文字画”。 法院认定,“文字入画”这种创作观念和手法自古有之,中西方艺术家都曾采用这一理念进行创作,原告也在庭审中承认文字画不是其首创,而指出其是独创了一种文字画的风格模式。本院认为,观念、风格和手法作为美术作品所要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主观范畴,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综上,原告以被告作品与其作品在观念、风格和手法上吻合为由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应予驳回。

2、独创性——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完成,不是抄袭而来的。又称原创性。

作者自己创作,有个性标记。不排除在法定范围对他人作品的引用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首创性独创性与作品的价值、质量无关. Walter v. Lane 案——额头流汗标准

在20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该案中,一名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法忠实、准确地记录了政治家演讲的内容。另一家报社未经该记者所在报社许可刊登了该记者的记录内容。两家报社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发生纠纷。英国事实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速记技巧所记录的文字应受版权法的保护。 Freist案

美国最高法院于1991年判决的Freist案是美国版权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案例。它使美国彻底告别了“额头流汗”规则,而将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作为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和享有版权保护的条件。

原告“郊区电话公司”拥有德克萨斯州西北部几个社区电话服务的经营权,其出版了一本电话号码簿,其中收录了当地居民的电话号码,并按照居民姓名的字母排序。被告费斯特出版公司是一家专营电话号码簿的出版商。该公司电话号码簿的最大特点在于覆盖面广。

由于其无法直接获取居民的电话号码,于是愿意出资向包括原告在内的11个电话公司购买其用户的电话号码,但原告拒绝了费斯特公司的请求。费斯特公司便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复制了原告的电话号码。 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作者独创的,而独创的意思是作者独立创作和体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对事实的汇编而言,只要包含对事实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也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但是,按照居民的形式字母顺序来排列电话号码没有任何创造性可言,因为这种排列方式早就存在,一直沿用,以至于已经成为业界的常规。因此,原告对电话号码无论在选择还是编排方面都没有体现出任何创造性,其电话号码簿并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因此败诉。 闪客小小诉耐克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耐克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发布的广告 闪客小小的作品 闪客小小的作品

“小小”朱志强是国内最为知名的闪客之一。他于1989年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系列Flash作品。代表作品为《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 2003年10月起,耐克公司为举办活动宣传推广其新产品,分别在自己的网站、新浪网首页等处发布广告。广告中大量出现了近似“火柴棍小人”的形象。

2003年12月,闪客“小小”认为耐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及其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网告上法庭。 2004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认为耐克公司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剽窃了朱志强独创的“火柴棍小人”,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判决耐克公司在某网站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2006年6月15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的形象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达利版的“蒙娜丽莎”是作品吗

西班牙画家萨尔瓦多·达利根据自己的容貌所作的所做的“蒙娜丽莎”。

3、可复制性——作品能以某种形式(载体)固定下来被人们感知。又称可再现性或表现性。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象英美法那样强调原创作品就必须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而是要求只要作品能够被他人感知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利用,就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典型的例子就是口述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照作品存在的法定状态划分,掌握不同类型作 品的特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黄健翔的激情解说是口述作品吗?

2006年6月27日凌晨,意大利在德国世界杯1/8决赛的最后时刻凭借左后卫罗索获得点球的机会以1:0淘汰了澳大利亚队。中央电视台著名的足球解说员黄健翔即兴进行了极富激情的演说:“点球!点球!点球!格罗索立功了,格罗索立功了!不要给澳大利亚人任何的机会。伟大的意大利的左后卫!他继承了意大利的光荣的传统。法切蒂、卡布里尼、马尔蒂尼在这一刻灵魂附体!

格罗索一个人他代表了意大利足球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在这一刻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托蒂,托蒂面对这个点球。他面对的是全世界意大利球迷的目光和期待。施瓦泽曾经在世界杯预选赛的附加赛中扑出过两个点球,托蒂肯定深知这一点,他还能微笑着面对他面前的这个人吗?10秒钟以后他会是怎样的表情?球进啦!比赛结束了意大利队获得了胜利!伟大的意大利的左后卫!马尔蒂尼今天生日快乐!意大利万岁!

这个点球是一个绝对理论上的绝杀。绝对的死角,意大利队进入了八强!胜利属于意大利,属于格罗索,属于卡纳瓦罗,属于赞布罗塔,属于布冯,属于马尔蒂尼,属于所有热爱意大利足球的人!澳大利亚队也许会后悔的,希丁克,他在下半场多一人的情况下他打得太保守、太沉稳了,他失去了自己的勇气,面对意大利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他没有再拿出小组赛那样猛扑猛打的作风,他终于自食其果。他们该回家了,他们不用回遥远的澳大利亚,他们大多数都在欧洲生活,再见!

这段现场解说的录音很快被许多网络制成手机彩铃供用户下载,也引起了著作权方面的争议。那么,这段解说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口述作品”呢?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2、戏剧作品3、曲艺作品4、舞蹈作品5、杂技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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