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三)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附件一 商务部分评审 (略) (2)附件二 技术部分评审 (略)
(3)附 表 工作用表(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略)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
单列公布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 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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