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肉鹅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肉鹅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庐江县畜牧局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肉鹅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肉鹅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鹅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弊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病疫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三、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四、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肉鹅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肉鹅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肉鹅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鹅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肉鹅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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