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第二十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请求VTS中心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一)经过桥区、港区、弯曲航段、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 (三)修、造船舶进出坞(船台); (四)航行船舶主机或舵机突然发生故障。
VTS中心应当根据船舶请求,依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助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 VTS中心提供船舶交通服务时,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或VTS中心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或船舶驾驶人员对本船的安全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系统)”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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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及保护水域环境而设置的监督管理系统。
“VTS系统覆盖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进行有效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并颁布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信息服务”是指有助于船方做出航行决定的一种信息服务。 “助航服务”是指经双方确认,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VTS覆盖水域内为防止出现水上交通的危险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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