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假报表、假合同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强化经营管理者的信息披露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注重与银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降低银行信贷过程中的信息搜集成本和监督成本。加强财务管理不仅有利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融资渠道的畅通。 3.1.3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意识,注重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
长期以来,人们的印象中,借债不还、逃废银行信贷、拖欠工人工资、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似乎总与民营企业挂钩。要改变人们对民营企业的印象,民营企业必须从自身做起。为增强民营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建立自身市场的良好信誉,民营企业应按照《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等要求,向“专、静、特、新”方向发展。比如定期向债权银行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并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尊重银行债权,杜绝逃废银行债务和挪用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自身信用等级。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前提”,也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动力”。
3.2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和健全的经营机制
3.2.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贷款体系
在金融企业产权制度上,我国国有金融成分一直在金融业种占绝对地位。由于金融是经济领域中对政治影响最直接的行业,因此,政府对待金融产权制度创新时表现得谨慎有余。所以加快改革和创新现有的金融制度显然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远离低效率状态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设立民营企业事业部,专门负责民营企业融资。大、中、小企业配套贷款,资产多种组合,这种银行本身来说,也是化解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最优选择。同时,银行应开展金融创新,通过抵押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建立间接融资风险分担体系。
其次,一方面应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按风险收益对称原则赋予商业银行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贷款收取不同水平利率的决策权限,提高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快建立内部责任和权利相对称的信贷管理激励机制,改变目前重约束、轻激励的贷款管理方式,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信贷人员收集民营企业信息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3.2.2积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白钦先,1998)。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也会产生“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政策性金融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其应该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特殊的作用。 3.2.3建立畅通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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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从二者的关系上看,企业自有资本的多少和质量在根本上影响了间接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能够成功上市,就等于摆脱了融资缺口的困扰。所以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完善债券市场发债机制;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吸引民间资本的介入,壮大风险投资规模。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近年来许多学者从融资环境和融资政策及融资渠道等方面做了大量分析并提出各种对策,理论界和企业界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国外成功的资本市场运作上,美国的NASDAQ市场带给我们极强的财富效应和仿效效应,国内许多学者一直积极倡导开设二板市场,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降低市场准入的资本金要求和盈利年限要求,但应从中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现状,设计符合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应严格上市企业的经营机制条件,拓宽技术含量高、有潜力的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逐步放松发债企业规模限制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适当放开发债利率、丰富债券品种,鼓励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优质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政府应鼓励多元化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并规范直接融资行为,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3.2.4保护和规范民间资本市场
目前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除了官方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渠道外,还存在一个非正式的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渠道。非正式金融是指民间借贷或股权筹集的融资活动,因此也称之为民间资本市场。一般而言它是零星的,分散的,是针对有组织的金融中介或有组织的发行与交易市场而言的,但它也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现实经济金融生活中存在着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留出了可观的市场空间。在民营企业的发展初期,有组织的、正式的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效和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日益成熟化和普遍化。我们应该调动和引导一切积极的金融因素,以法律形式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机的衔接,有意识、有选择地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希望、有前途的非正式金融进行引导、培养,使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整体性地壮大现实金融体系,为国家金融实力的壮大作出应有贡献。
3.2.5大力发展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企业根据自身设备投资的需要向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需求,租赁公司负责融资采购相应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融资租赁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信用方式之一,其最初在美国的产生就是为了适应当地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而诞生的一项金融创新。它既可以克服银行信贷中民营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无需具备资本市场上那些苛刻条件,尤其适用于广大的民营企业方便快捷的融资。在国外,融资租赁已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
3.2.6完善典当行业
典当融资的优势非常突出,它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货物是否货真价实。典当盘活资产,既能支持生产,又能活跃流通,而且具有透明的、公开的办理程序和收费规定,让客户心中有数。典当融资具有安全性和合法性,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使个体及中小企业经营对所借的资金能放心使用、安全使用,从而很好地保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广州深圳等地区,典当行业比较发达,已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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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及私营经济可以依赖的融资渠道。
3.3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的宏观政策
3.3.1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为了能在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法律支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尤其是要加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等法规体系,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有关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融资走上法制化轨道。以法律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在金融支持与税收政策上将中小`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置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另外,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整肃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环境[14]。 3.3.2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担保体系
集中有限的财力,动员更多的市场资金,大力发展多层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
(1)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主要是靠自身的信用,即大于其本金若干倍的信用能力来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的信用包括了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这两个方面是与银行合作的前提,而担保机构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识别防范风险能力是与银行合作的基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政策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目的,设立资本金补偿机制,由政府出资参股不分担保机构,增强其实力,让其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专为政府需要扶持的行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税收政策扶持,实习一定的免、退税优惠政策,并将所免、退税项作为政府出资扩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专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 其次,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就是建立再保险体系,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再保险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信用担保机构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
3.3.3加快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关键在于逐步建立一个宏观与微观、外部与内部相结合、配套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增强借款人的信用意识,采取有效的贷款担保方式来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我国应建立信用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和中小企业诚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这两个体系的职能作用,增大“失信”企业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达到综合整治社会信用环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目的。具体说来可以由政府牵头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为载体,从企业到个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做到与公安、税务、工商、海关、公共事业单位等部门联网,把每个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从银行贷款、纳税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工商注册、合同履约率、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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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过程中逃废债情况等均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中。把分散的、孤立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形成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共享网络,保证信用信息来源稳定、准确和有效利用。该系统对全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部门、银行或企业、个人都可以付费查询,使无信用者无处藏身,提高失信者的融资门槛。
3.3.4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为了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将各地的“银企座谈会”扩大为“银担(保)企座谈会”,由银行同业公告、信用担保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联合承办,建立起三方面共同参与的经常化、规范化的对话和协作机制。此外,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也要及时更新观念,找准定位,将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共同进退,一起发展壮大。政府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的服务体系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信用环境是否完善最终将影响到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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