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我厂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2月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科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厂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厂长对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厂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排查和隐患治理督查、验收工作;隐患排除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分级、整改督查和组织整改完成的评估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定期隐患排查:
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定期组织对厂内各单位、科室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季节性排查:
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高温、防洪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暖为重点;冬季以防冻、防爆、防雷、防冻防凝结、防滑为重点。
第九条 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在重大节假日前,各单位科室应组织对本单位节假日值班、设备运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事故类比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行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科室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本厂安全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序、解决难易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科室(车间、队站)负责人或则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厂安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科室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验收
第十六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隐患排查情况督促落实。对一般隐患整改完成的,由整改单位写出整改回执报告,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现令安全隐患单位重新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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