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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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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 3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 3 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 3 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 4

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 4 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 5 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 6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 7

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 8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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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

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 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 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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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填报各类申报表之前应经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审批人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呈报董事总经理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 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告知身边的同事,由同事协助采取急救措施,工伤雇员或周围的雇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并根据伤情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工业安全委员会及人力资源部。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以及工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第一时间(3小时以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一般护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工业安全委员会或用人部门应立即安排送伤者到镇级以上且保险单位认可的公办医院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应将工伤雇员送往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 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市级医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可在就近医院紧急处理,并在不影响病情的前提下尽快转送至上述指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由以下部门派员组成:人力资源部、事故发生部门、工业安全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组长由人力资源部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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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在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赴工伤发生现场,安排工伤急救、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无需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的,用人部门及工业安全委员会应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后,用人部门应填写《安全隐患及意外事件调查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三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及时安排抢救外,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应安排专人保护现场,并且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外需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在24小时内将真实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节 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经用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总监批准后,在雇员发生工

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延长时限。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司相关责任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第三十条 如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雇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下资料:

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受伤雇员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初次医疗的诊断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伤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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