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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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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

授 课 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1009-201101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课 时 数:90

教学博客:http://blog.sina.com.cn/kanqiaoshangfengjing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gmail.com 密 码: digesten

教学个邮:qingyuzh@cupl.edu.cn

【物权法】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1章 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2章 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 占有(第9-12节)

第4章 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第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第34-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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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

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39元;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65元;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 5.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6元; 三、推荐书目

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8元; 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

8.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 2004,定价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 9.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 三、推荐书目

(二)立法资料与评注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 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

一、物权法的功能

(一)物权法的立法意图

《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物权法的规范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 (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

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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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 三、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支配性 (二)排他性 (三)绝对性 (四)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一)学说之争 对物关系说 对人关系说 折衷说。 (二)检讨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一)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 (二)所谓“法定”,该“法”何指?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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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 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

(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四、物权法定主义意旨 (一)区分物法债法 (二)回应物权绝对 (三)降低交易成本 (四)增加交易安全 (五)防止意外受限 (六)整理旧有物权

五、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 (一)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 Wieling.

(二)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臵权等。

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物权(称为独立物权似更为妥适)。

从属于其他权利的为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者如担保物权,从属于物权者如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准物权

满足一定条件时,享有排他性的取得物权的权利。 (一)先占权

《物权法》未规定先占。 (二)物权取得权

《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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