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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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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六、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合意之期待。

被担保债权成立之前的抵押权人之地位。 七、“债权的物权化” (一)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概说 (一)公法的保护

《物权法》第38条第2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宪法保护 2.刑法保护

3.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私法保护

《物权法》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一)含义

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包括三项: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二)法律性质 1.物权效力说 2.债权说

3.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 4.物权的救济权说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权利性质 2.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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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的适用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一)确认请求权的内容 1.确认内容 2.确认主体

(二)确认请求权的意义 1.确认请求权的立法理由 2.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 3.确认请求权的性质 四、返还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 (三)法律效果 1.原物返还 2.收益返还 3.返还费用承担 五、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二)妨害的构成 1.妨害的样态 2.妨害与损害 3.妨害的不法性

(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 (四)法律效果

六、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含义

《物权法》第35条:“……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

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 七、物权的债法保护

(一)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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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 物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一)无体物

盖尤斯《法学阶梯》。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条。 (二)有体物

《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上的物仅指有体之客体。” (三)《物权法》的用法 二、有体物的构成 (一)基本要件 1.有体物质

2.具有空间广延性 3.为人所需

4.具有物理界隔 5.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尸体

尸体之上成立的权利,有所有权说、先占权说、人格权说、死后照管权等。 二、有体物的构成 (三)动物

《德国民法典》自1991年后增设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四)能源

(五)无线电频谱资源

《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物与财产

(一)德国法上的用法 (二)中国实证法上的用法 四、物的立法体例

《物权法》只用了一款来规定“物”,显然是在有意回避。

第七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特定原则的意义 (一)特定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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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原则(Spezialit?tsprinzip),汉语法学与日本多以较为直观、同时亦较为含混的“一物一权原则”相称。 (二)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 二、“一物”之判断:物的成分 (一)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 (二)成分的法律意义 1.重要成分的意义 2.一般成分的意义 (三)表见成分

三、“一物”之判断:集合物

集合物(Sachinbegriff, Sachgesamtheit)指的是“由多数独立的单一物组成,因其共同结合的特征而被视为一个整体的物。”

第八节 物的分类

一、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范围越大,说明国家管制的程度越强。 二、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前句:“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1款)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款)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一)术语系统

einheitliche Sache(单一物)

史氏术语系统 zusammengesetzte Sache (合成物)

Sachinbegriff(Sachgesamtheit)(集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 (法律的集合物)

Einheitssachen(单体物) Einzelsache

(单一物) zusammengesetzte Sachen(集合物) 梅氏术语

Sachgesamtheit(事实上聚合物) Inbegriff

(聚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法律上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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