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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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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义

(三)区分意义

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呼应。单一物与合成物皆为单数物权客体,集合物则原则上不是。 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区分意义: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不能被用于使用借贷或租赁,而只能用于消费借贷;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在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七、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原物与孳息物

《物权法》第116条:“(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九、有主物与无主物

《民法通则》第79条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章 占有

第九节 占有的概念

一、占有的本质 (一)占有的含义

“一草”(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319条:“本法所称占有,包括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和无权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二)权利抑或事实 (三)占有与本权 (四)占有的功能 1.保护功能 2.公示功能

二、占有与物权法体例

《物权法》臵于最后一编(第5编)最后一章(第19章),凡5条(第241-245条),基本内容为占有人的责任(第241――244条)与占有的保护(第245条),既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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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概念作出界定,亦未规定占有分类,更未涉及占有的效力、取得消灭等问题。 三、占有的结构 (一)占有人 (二)占有客体 (三)占有事实 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甲的电脑被乙偷去,乙将其卖与知情人丙(间接占有人),丙将其寄存于丁(直接占有人)处,丁交其店员戊(占有辅助人)保管。 甲得向谁主张返还?

第十节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1.占有让与(交付) 2.占有继承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一)创设取得 (二)移转取得 三、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第十一节 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根据 (一)和平理论 (二)维续理论 (三)所有权保护 (四)人格保护

二、对占有的不法侵夺

《德国民法典》第858条:“(1款)违背占有人意志且无法律许可而剥夺或侵害占有者,该行为不法(不法侵夺,verbotene Eigenmacht)。(2款)通过不法侵夺而获得的占有,存在瑕疵。该占有为继承人继承或占有后手取得占有时明知前手之瑕疵者,占有瑕疵为后手所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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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自力救济 《德国民法典》第859条:“(1款)占有人得依自力防御他人的不法侵夺(verbotene Eigenmacht)。(2款)若动产为他人不法侵夺行为所夺取,占有人得依自力针对侵夺人就地或追踪夺回其物。(3款)土地占有人被不法侵夺行为剥夺占有者,有权立时通过驱逐侵夺人而重归占有。(4款)承受了第858条第2款所规定之瑕疵的占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四、占有请求权

(一)占有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245条1款。 (二)对占有请求权的抗辩

《德国民法典》第863条:“对于第861条、862条所规定的请求权,只有在能够证明所声称的占有之剥夺或侵害非属不法侵害时,始得主张占有或实施侵害行为之权利。”

(三)占有请求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第十二节 无权占有人责任

一、概说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无权占有人责任的体系功能 二、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原物及孳息返还 1.返还义务

2.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替代物返还

三、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原物及孳息返还 1.返还义务

2.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替代物返还 (三)损害赔偿

第四章 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 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 1.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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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法国立场 (二)奥地利立场 1.名义 2.方式

(三)德国立场 1.债权行为 2.物权行为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法》第28条。

第十四节 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意义 (一)公示的含义 《物权法》第6条 (二)公示的缘由 1.物权的绝对性

2.权利变动须有外部表征 (三)公示之例外

《物权法》第9条第2款、第127条,《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四)形式公示

《物权法》第18条。 二、公示的效力 (一)物权移转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 2.公示对抗主义 3.效力不明者

(二)物权推定效力 (三)公信效力 1.公信效力的含义 2.公信力与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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