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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业供用气合同(普通可中断)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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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Y002(11)-2010

CEA—A编号:A0660911009

供 鑫小土成故事

用 气 合 同

类别:商业及其他

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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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用 气 合 同

供气方: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武汉鑫小土成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气设施及数量 (一)用气地址: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

(二)用气设施名称及数量:餐饮炉灶7台(年预计用气量约为4.2万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气时间、方式和质量

(一)开始供气时间:2012年01月 18日。 (遇政府审批手续、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用气方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用气方配套工程延误等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情况,其供气时间相应顺延。)

(二)供用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并使用国家相关机构认可的计

量器具与用气方进行结算。 (三)供气质量

1、供气方所供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的有关二类气的规定。 2、供气方的供气压力为3.0 千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方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规定,本合同供气价格为:3.675元/立方

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天然气价格实行与上游价格(指供气方与其上游供气方之间的供气价格)联动,当上游价格调整时,应首先同时、同差额进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价文件下达后按其规定执行,并且对先期执行的调整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在安装计量器具前供用天然气的气量、气费结算方式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计量精度,在点火通气时采用无计量器具供气方式(计量器具位置安装直通管),点火通气3-5天后正式安装计量器具,用气方需积极配合点火后计量器具的安装工作。以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气费确定方式:

1、连续用气客户按安装使用计量器具后15天的日均量乘以直通使用天数确定(安装使用

15天用量÷15天×使用直通供气天数); 2、非连续用气客户根据实际用气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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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的气价按第三条(一)款执行,用气方在安装使用计量器具后

16—30天内向供气方一次性支付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气费。 (三)在安装计量器具后供用天然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蓝焰皮膜表CG-L-25壹台(东1)。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首次检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2、天然气的计量:本合同供气计量按下述第(2) 种方式确定读数。

1) 使用的流量计具有体积校正仪的,按照该流量计体积校正仪校正后的读数进行结算(即 按标准状态〈1标准大气压,20℃时〉下的气体体积结算)。

2) 使用的表具有气体压力系数的按照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气体压缩系数计量天然气读数,本合同的压力系数为 1。

3、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检修导致停止计量或计量异常,未正常计量期间的用气量双方可按下列方式协商确定: 1)流量计正常计量最近一个的结算周期平均日用气量测算确定。 2)使用备用流量计来确定未正常计量期间用气量。

3)若流量计体积校正仪出现故障,以流量计的读数与工作时的温度、压力等因素测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来确定。 4、结算方式:

1)对天然气使用费实行按月预付结算制度:每月25日前按照预先申报的次月计划量的100%预付次月气款,供气方出具相关款项收据;次月25日前按照实际使用量对帐结清,多余款项划入下月,不足款项在下月预付款中补清。月预计使用量根据(已使用客户)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新报装客户)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计算。 2)用气方通过IC卡自动预付费购气装置缴费的,由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充值点或委托银行办理付费。

本合同结算方式为:第(2) 种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流量计出口处(天然气交付点)。

(二)产权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天然

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天然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供气方代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使用范围用气,

严重者可中断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气方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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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

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包括安装计量器具前、后气款、预付款等)及其滞纳金达5日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不承担用气方因停气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当用气方对逾期未付天然气费及其滞纳金足额支付后,供气方应对其恢复供气。 (四)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

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第六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天然气。

(二)根据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商用燃气灶具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用气方须采用列入《武汉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安装人员必须持有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岗位证书》,并且在供气前由商用燃气灶具安装单位组织有供气方等单位参加的验收,验收不合格供气方有权不供气。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可要求供气方进行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天然气费。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

(五)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天然气管道;不得改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不得超过流量计计量范围用气,若因此造成流量计损坏更换或维修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否则,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

(六)用气方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供气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

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 第七条 可中断供应

1、因上游气源供应紧缺原因,供气方为保证向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供气方可按照其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对用气方采取限、停供措施,但供气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用气方。同时,用气方应使用其他能源补充或过渡。由此而对用气方造成的损失,供气方一律不予以承担。

2、用气方应充分考虑天然气供应紧缺的问题,应尽可能安排在天然气供应紧缺期间进行设备检修或提前备足替代能源,主动避免天然气供应紧缺期间的影响。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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