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务署价格的,扣减费用为原品牌标底价扣除招标项目下浮率后与新品牌市场价之差。
(八)本条第二至第四款涉及情况,如单一品牌产品结算总价小于十万元的材料设备需要更换品牌的,由项目组报主管处室和分管署领导决定,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
第三十条 【跟踪服务】承包人选定实施品牌签订采购合同后,须及时将采购合同复印件报送项目组备案,由项目组负责通知该入库厂家,后者开始向我署履行监督、验收、打假等责任。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发货的同时,须将发货单报送我署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发货单核对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向管理小组提交品牌评价报告,包括招标品牌设定、中标品牌、实施品牌、品牌评价等。
在新版参考品牌库审核前,旧版参考品牌库入库厂家应向管理小组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供货数量、供货价格、配合项目情况、售后服务等。管理小组根据申请人前一阶段的总体表现,如无出现第十八条情况的,可以不再审核,予以直接入库。
第三十二条 【参考品牌转为战略合作】入库品牌的表现情况作为我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参考,入库品牌具有在我署多个项目应用的业绩并得到良好评价的,管理小组可以建议对其启动战略合作谈判程序,符合要求的我署将与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与我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品牌应在我署所有项目中直接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署招标会审议新版参考品牌库合格之日起施行,《工程招标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确定办法》、《电气设备参考品牌推荐审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选用管理的规定》和《我署参考品牌更换的原则》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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