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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列分析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20 4:02:0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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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不会得到赔偿。

8.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理由: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 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 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 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且是在 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 美元亦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 (1)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 8000 美元的损失, 属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以 赔偿。(2)另据平安险规定, 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 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 2100 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9.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按《公 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 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 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 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 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 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 复,予以默认。

10.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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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问: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1) 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 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 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 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 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 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 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 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1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拒绝买方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 船定仓,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为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 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没有租到船而造成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以 此为由撤销合同。 FOB就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安排运输的,他可以委托卖方来办,如果合同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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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为CIF或者是CFR的话,卖方不承担这个风险的,就算没有船可以运,这 个责任也只能由买方来承担。所以,他们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必须履行。而承运 人是谁,则要由买方自己去解决了。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2)本案例 涉及 FOB 术语,在 FOB 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 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 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在上述的安例中, 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 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 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 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 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 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 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12、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合同。”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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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7月初日商来函称:货物即2000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试问: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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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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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

利息损失5.6

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

3 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

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安全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安全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1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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