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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作者:王济坤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
【摘 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公示与公信都是为了维护物权变动及交易的安全性而设定的,但究其内容而言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有各有不同。本文从公示及公信原则的内容出发,对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做出阐述。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是使得物权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效果,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总称。而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则是保障促进物权更迭、流转同时也是物权变动赖以存在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公示原则
物权不同与债权,其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为了有效保护物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将物的权属状态以一定的方式公开,使其透明、周知,能被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而债权是相对权,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大部分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开。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及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法律对占有人与某物之间的事实控制关系基于保护,实际上使得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权利推定效力和表征效力,即哪怕具有占有表象的人是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人,法律也不允许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甚至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时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除非这种手段是法律认可的自力救济。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是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该机构办理。即国家统一向不动产的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以便公开地、正式地对财产的拥有进行确认,原则上可供公众查阅,即使其具有向社会公开所有权信息的功能。 二、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对物权公示给予确认并加以公信力的原则。换言之,物的权属状态向社会公示后,即便公示的状态与无的真实权属状态不一致,也必须以公示为准,这便使得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为真实、正确的物的权属状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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