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答】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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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连锁经营企业,各个部门都有前往分支机构稽核或外部联系业务,而且属于常规性工作内容,单位又没有公车支持外出办事,也没有太多电话提供给员工,企业要求员工自己解决交通出行问题,这确实是员工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不是刻意补贴给员工的,公司按工作性质定期、定额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需要员工提供发票。 请问:
1.用票据报销的交通费和电话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是否签订私车公用,私人电话公用协议就可以不交个税?
3.如果可以报销,北京有没有额度限制?限额标准是多少?
专家回复:
1.用发票报销领取的交通及通讯补助在限额以下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签订车辆及通讯使用协议,个人取得收入属于资产租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金。
3.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专家分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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