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发[2009]27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宁建发〔2009〕273号)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1 / 4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 电话:0951-5041177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进行利用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循系统、支架、控制系统和配套辅助能源应用系统。 2 / 4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同步交付使用; (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便于维护管理;
(三)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优先选用集中或分户分体承压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与建筑一体化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推广应用
第六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
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
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第七条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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