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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同等学力第五版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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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法制沿革

朝代 夏商 指导思想 天讨天罚 法律形式 王命 刑罚制度 刑法原则 民事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特殊事件 以德配天 西周 明德慎罚 禹刑汤刑 奴隶制五刑 墨劓腓宫大辟/商朝增加炮烙醢、脯刑 命、诰、誓等王奴隶制五刑及命及周礼、吕刑圜土之制、嘉石等习惯法和制之制、赎刑、流定法 刑 春秋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幼弱、老耄、愚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和偶犯:眚(过失)、惟终、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1、所有权 2、债和契约 3、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六礼 4、解除婚姻七出三不去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乡士、遂士 1、民事案件和周公制礼和礼刑刑事案件区分关系 两造禁民讼(束矢)、两剂禁民狱(均金) 2、告诉与审理 告诉权有限制、五听制度 3、读鞠乞鞠制度成劾 公布成文法活动1、铸刑书、竹刑、筑刑鼎 战国 1、死刑 2、身体刑 3、徒刑 4、流刑(迁谪逐) 5、财产刑(赀刑) 6、身份刑(夺爵、废、收、籍门) 皇帝、廷尉、郡县乡亭 监察制度形成,在中央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位居三公,主管监察监督 法经和商鞅变法 1、确定身高刑秦 事责任能力和心智不全问题 2、以有无犯罪意识构成犯罪要素 3、按照客观后果量刑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及连坐等 1、与民休息宽约法三章 1\\侵犯皇帝的1\\上请制度 西汉 省刑罚 九章律傍章律犯罪 2\\恤刑原则 2、礼法并用、越宫律和朝律 2\\危害中央集3\\亲亲得相首德主刑辅 律令科比 权的罪,如左官匿 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和酎金罪 1、法自君出、律、制、诏、程、君主独断 课、式、法律答2、以法为本严问、廷行事 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1、告诉分为自皆有法式和监察诉和官纠,并将制度 犯罪分为公室云梦秦简 告和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强行告告者罪 2、审理注重现场勘查和检验,并可以实施拷讯,司法文书爰书以及乞鞠 1\\维护封建家长制 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 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 皇帝廷尉杂治以及成帝设三公曹,东汉提高尚书台地位,并为刑部分化打下基础。 御史大夫和司1\\起诉制度分告诉和举劾 严禁越诉,违者有罚,并对告诉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状告尊长亲属 高后元年废除夷三族之法、文帝废除诽谤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文帝\\景帝刑制改革 东汉 魏晋 3\\镇压起义如首匿和通行饮食纂囚 4\\惩治官吏渎职罪,如沈命和见知故纵 5\\刑罚 死刑三种主要是枭首\\腰斩和弃市 徒刑 笞刑 徙边 禁锢 赎刑 刑罚制度新发 展 1、斩绞 2、规定流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 隶校尉 地方郡县有决曹掾和县曹。封国内 2\\鞠狱,口供作证据,刑讯合法,读鞠\\乞鞠春秋决狱 法律内容儒家化 春秋决狱 录囚制度 武帝设刺史,巡视地方行政与司法,后来变成一级政府。 魏律十八篇,刑名放在首、八议入律 晋律刑名后增设法例,北魏北齐成名例。晋律和北齐相继确立准五服治罪制度。 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和陈律中 北齐重罪十条 正式设立大理寺 南北 1、北齐正式设 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政府长官,增强了审判职能。 2、于是监督职能加强。晋朝御史中丞。治書侍御史。 3、尚书台三公曹和两千石曹掌管司法,为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死刑复奏制度 魏明帝宋武帝和北魏太武帝 隋 唐 1、德本刑用思想 2、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1、律 2、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3、格 有别前代,是禁伪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4、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1、篇章体例定型化 2、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界限 4、特权罚进一步发展 5、正式形成十恶制度 1、五刑笞杖徒流死(加役流) 2、十恶 3、八议 4、请、减、赎、当、免官 12篇502条 开皇律/封建制五刑和十恶制度 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 2、共同犯罪处罚,区分首犯和从犯关系,倡首先言和家长为首犯,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 3、合并论罪,从一重判。 1、维护封建家长制 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 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仍然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平分制。 4、维护封建经济技术,规定了户籍徭役土地方面的制度。维1、中央司法机构 a.沿袭隋制。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案件。流徒案件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上报皇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自下而上不准越级,可以邀车驾登闻鼓但冲撞仪仗队或控告不实的,要受处罚。同时,限制告诉,子孙不得告尊长。老少与在押犯无权告举。诬告反唐六典 首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唐律疏议的法律地位 自首原则 首犯从犯 合并论罪 累犯加重(秦) 类推原则(汉) 化外人处罚(同明不同) 区分公私罪(隋) 上下级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5、典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 开元律疏 唐六典,第一步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4、自首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但赃物要如数偿还。自首不尽或不实的,按罪处罚。谋反等不在此列。 5、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6、累犯加重原则。 7、类推原则。 8、化外人处罚原则。 护均田制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 5、惩治官吏犯罪。 6、保护官有和私有财产。 地方司法机构仍有行政长官建立。州县设佐史,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一级设立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具有纠举责任,并对轻微案件有调解处理的权利,结果须上报。 帝。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案件和疑难案件有重审权。 b.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对于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并有权手里在押犯申诉案件。 c.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和刑部,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d.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和大理寺卿坐,投匿名信告人罪者流流两千里。知奸不告绞。 2、审判制度 A. 注重口供和法定刑讯制度。除采用五听外允许刑讯。八议等不得拷讯,三人以上为证,采众证制度。 B. 具引律令正条定罪与出入人罪。 C. 宣读判决与死刑复奏制度。不服则复审。可以上诉。三复奏 五复奏 D严格规定刑罚执行程序。继承秋冬行刑制度,重要案犯不待时。 3、御史监察制死刑复奏制度(南北朝) 刑部(隋) 三司推事 三司使 都堂集议制 限制告诉(秦汉) 注重口供 法定刑讯 出入人罪 死刑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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