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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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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做到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事迹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部门)采取一定形式,公布评奖范围、奖励数量、标准条件、评审程序,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先进事迹为依据,提出奖励人员的初步名单和奖励种类意见;

(二)经过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照奖励种类和审批权限办理呈报手续。呈报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种类,须以不同形式予以公示,并需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三)凡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各单位(部门)应将《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和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内容:事迹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批材料是否齐全;奖励种类使用是否适当;逐级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经审核的奖励材料,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办理上报批准手续,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将经批准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分别存入批准机关、呈报 机关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奖励的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由批准机关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获得嘉奖及记三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品或奖金。

(二)对记二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品或奖金。

(三)对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四)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给予一定的奖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奖励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年内同一事迹的人员,不应重复给予相同等次的奖励。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隐瞒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

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撤销奖励的决定材料需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省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状和奖章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由省人事厅负责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省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的实施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在奖励规定颁发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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