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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与借鉴
作者:刘潮军
来源:《知识文库》2017年第15期
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作为当今专利制度中一个热点和难点,引起了传统民商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的高度关注。专利间接侵权有不同于与直接侵权的特征,其独特的行为模式、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需要制定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范。虽然最高法刚出台了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司法解释,但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仍处于立法空白的阶段,有必要通过评析国际公约以及域外专利制度发达国家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借鉴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保障措施,从而找到完善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方向。 一、国际公约关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
知识产权制度萌芽于文艺复习时期的欧洲,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各国在对外贸易中为了让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同样的保护而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自加入WTO组织后,作为组织的成员国先后签订了大量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这其中,对我国专利法的制定影响最大也是对专利侵权和保护规范最完善的当属Trips协议。
Trips协议在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四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符合专利授予的客体条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专利强制许可专利保护期限和专利侵权时的证明责任。其中,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中规定:(1)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专利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方法专利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该方法专利直接得到的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相同,Trips协议似乎只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提及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反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立法的学者们以Trips协议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认为我国现阶段没必要也没义务制度专利间接侵权条款的主要理由。然而,详细分析该条款对方法专利侵权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产品的行为被归纳到专利侵权的范畴。在第一章中,笔者已经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行为人向第三人提供实施方法专利的必要设备,第三人以该设备必然可以直接得到相应的产品,符合Trips中对于专利侵权的认定。因而,对于方法专利,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必然属于该协议所禁止的行为。
二、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判例与法律规定
在早期的美国法院判决中,专利侵权的成立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技术特征,这种侵权方式被称为直接侵权。权利人以直接侵权之外的理由请求判定行为人侵犯其专利的,法院不予承认。然而,1871年Wallace v. Holmes 案首次承认了专利间接侵权也是专利侵权的一种,突破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之后1886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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