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探讨
内容提要:虽然股与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且公司法与合同法确立了关于股与债的不同规则,但在企业融资的经济现实中,股与债常常被混合使用。就经济实质而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相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买入期权,而股权是一种股东对普通债权人的买入期权。在此意义上,股与债不过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存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借贷管制、利息管制、公司资本管制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而单纯拥有组织法上的投票权、董事委派权、利润分配权甚至有名义上的股东资格,都不宜作为将债权认定为股权的充分依据。现行法僵硬地区分股与债的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错误解释,并不恰当地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自愿设定的风险分配。尊重当事人关于股债安排的自由约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融资交易,也适用于非公司法下的各类合同,如担保交易和具有分担风险属性的借款交易。
关键词:股权;债权;企业融资;明股实债;公司重整
目录 导言
一、作为有名合同的股与债 二、借款交易中的股债区分 三、资本制度背景下的股与债 四、股债转换及组织法视角下的债 结论 导言
企业的资产虽然在形式上归属于企业这一主体,但透过企业的虚拟本质,在伦理、经济实质上,企业的资产归属于企业外部的各类权利主体。以权利内容为分类标准,外部主体对企业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所有权(如房屋出租人,其权利及于特定财产)、债权(如借款人,其权利及于企业的一般财产)和股权(如出资人,其权利及于企业的一般财产,且顺位后于债权)三种。实践中,与对企业特定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人相比(此类权利人往往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如在企业破产时可以通过取回权实现权利),债权人与股东的保护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更为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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