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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硕士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2. 硕士生在学期间,累计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3. 硕士生课程补考(含重修)门次累计达四门次仍未取得课程学分的;
4. 硕士生同一门课程补考(含重修)两次仍未取得课程学分的;
5. 博士生、本科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有二门及以上必修课或专业学位课考核不及格的;
6. 博士生、直博生学期间,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7. 博士生、直博生课程补考(含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8. 无特殊原因,满两个年,仍未修满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学术活动除外)的;
9. 无特殊原因,学位论文开题不能按时完成的;
10. 无特殊原因,第一次学位论文开题考核不合格,经重新做(包括同一选题或更换选题)学位论文开题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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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违法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短期无法治愈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研究生院拟文,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电子学籍注销工作,同时由相关学院或培养单位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应填写送达回证,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退学决定书(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收到。
退学的研究生,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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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人事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一个月)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硕士生学制2.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5-3年;博士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普通博士生3-4年、直博生4-5年。因科研创新需要,可由导师提出申请延长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业、已按规定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能够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最长时间(含休学)为二年,从入学之日起至学校可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最后日期止,硕士生为4.5年、博士生为6年、直博生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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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请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前,一般应办理离校手续,此后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申请。经批准,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研究生可不受此限制。
按第十四条审批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从入学之日起至学校可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最后日期止,硕士生为5年、博士生为8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即修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经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未获经过,且答辩委员会也未作出限期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组织答辩等处理意见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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