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赎回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余额)超过前一申购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申购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件、传真、公告或其他方式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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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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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编制基金运作报表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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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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