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 3.4辽宁省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4. “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品种、规格及数量
具体品种、规格及数量在实际采购发生前各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格式详见附件一:《2010年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药品明细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等)必须从公布的辽宁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中选购,并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药品。 2.负责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书面《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并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填报《药品购销合同》及批次合同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金额等; 3.如选择生产企业的药品,则应当为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开户。 4.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
5.按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货款。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合格药品。
7.发现乙方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8.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标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向甲方供应合格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
2.对甲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3.药品配送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配送错误,3日内负责调换。 4.已确认的中标品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5.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7.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 六、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七、包装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八、配送
配送由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合同及批次采购合同为准。 九、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1 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1.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1.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1.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尽
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十三、合同有效期 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4日止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一份由甲方报抚顺市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2010年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药品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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