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22.简述《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答: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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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4.调度人员在调度车险案件时,对案件存在的风险点需重点提示查勘员,请简述单车/双车事故的提示重点?
答:(1)保单信息和出险信息(承保险种、车辆使用性质、条款中有指定驾驶员或行驶范围的特别约定、出险时间离保险起讫时点在10 天以内的、老旧车型);
(2)同一保单年度出险3次及以上的案件;
(3)涉及人伤事故,告知是本车人员还是三者人员; (4)报案人与驾驶员不同;
(5)夜间(晚7 点至早6 点)出险白天报案的案件。 25.调度人员在调度查勘员时,须遵循什么原则。 答:调度人员在调度查勘员时,必须遵循统一的规则:
(1)就近原则:根据查勘员目前所在地点,尽量安排与事故现场近的查勘 员;
(2)平衡工作量原则:根据查勘员在一个班次内已接受案件的个数,案件的大小带来的查勘复杂程度,进行工作量的均衡分配;
(3)技能匹配原则:根据险种的不同以及案件的情况指派技能相对应的查勘员。
26.简述调度及时率不高的原因。
答:(1)调度岗人员一人多岗,不能及时刷新调度操作系统,致使调度时效较难保证。
(2)按照调度管理要求,现场案件调度人员无需联系客户。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调度人员联系客户的普遍现象,影响调度时效。
(3)查勘员不配合调度工作,往往以案件量多、路程远为由拒绝调度安排,导致调度不畅。
(4)调度人员手工统计数据较多,影响调度工作,时效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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