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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行政处罚标准论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轻微伤鉴定之必要性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7 5:41:3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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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关系更为紧张,对案件的处理则毫无好处可言。而且,很有可能因为认定主体的多元化和认定标准的多元化,使得司法中,同等情形的案件会有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造成执法混乱的现象,因此,体、统一的标准,才能客观、准确、长期以来,轻微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1996年7月25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各级公,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这正好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满足了第22条第1项规定的两个构成要件和一个处理结果的要求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中华人民 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构成,可以明确地确定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后,“造成轻微伤害”才是主要的处罚原因,倘若构不上轻微伤,则不能予以治安处罚;如果超出了轻微伤的限度,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则应考虑刑事处罚。那么在作出处罚前,

如果不能证明应受治安处罚的原因存在,按照《中华人民 __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则不能对其作出处罚的行政行为,退一步说,即便没有《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也不像有人所说的那样无需鉴定或者是无法鉴定,因为,我国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重伤、轻伤鉴定标准,公安部门可以用排除法对轻微伤进行鉴定,即排除受害人无伤的情况,同时排除受害人的伤构成轻伤和重伤的可能,界于其中的即可认定为是轻微伤,因此,并不存在轻微伤无法鉴定和无鉴定标准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伤势鉴

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缺少了轻微伤害的证据,该处罚裁决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作者:322000浙江省义乌市 __)

(:薛刚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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