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7]1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7〕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建质〔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141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1 / 2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
2.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具备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不得签署阴阳合同;
3.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
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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