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书
第一条 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B、杭州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条 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上海 有限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4、法定代表人: 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经营范围: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 (新设立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资本的 %。
2、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 (新设立公司名称) 公 司注册资本的 %。
3、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
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新设立公司名称) 公
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
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
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
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
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违约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
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 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其他股东联名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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